罰沒2.71億元!證監會出手了!
2024.04.03本文字數:2393,閱讀時長大約4分鐘導讀:證監會決定,沒收王斌違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處以180550201.54元罰款。來源 |證監會官網4月3日晚,中國證監會官網發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王斌)》。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王斌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電光科技”股票。操縱期間,王斌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電光科技”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操縱期間,王斌控制使用賬戶組操縱“電光科技”獲利共90,275,100.77元。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相關人員微信聊天記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辦公場所相關資料、執法記錄、相關軟件安裝包及使用說明、交易設備取證、交易所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 證監會決定:沒收王斌違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處以180,550,201.54元罰款。處罰決定書原文當事人:王斌,男,1990年1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王斌操縱電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光科技)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的要求,我會于2023年2月24日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王斌及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經查明,王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王斌控制使用證券賬戶情況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下簡稱操縱期間),王斌控制使用87個證券賬戶(以下簡稱賬戶組)交易“電光科技”股票。二、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的情況操縱期間,王斌通過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連續買賣,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交易等方式影響“電光科技”股票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具體情況如下:(一) 資金優勢操縱期間,賬戶組買入“電光科技”股票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20個交易日(占比53.57%),買入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57個交易日(占比70.09%)。賣出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00個交易日(占比44.64%),賣出成交量排名前十的有134個交易日(占比59.82%)。操縱期間,賬戶組買入“電光科技”股票數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94個交易日(占比41.96%),超過20%的有53個交易日(占比23.66%),超過30%的有28個交易日(占比12.50%)。2020年12月24日,買入量占市場成交量最高達64.07%。賬戶組賣出“電光科技”股票數量占市場成交量超過10%的有80個交易日(占比35.71%),超過20%的有51個交易日(占比22.77%),超過30%的有30個交易日(占比13.39%)。2021年3月22日,賣出量占市場成交量最高達51.49%。(二) 持股優勢操縱期間,賬戶組持有“電光科技”股票數量占其A股流通股數量超過5%的有224個交易日,占統計天數的100%,超過10%的有219個交易日,占統計天數的97.77%。在2021年5月20日賬戶組持股比例最高為17.11%。(三) 連續交易操縱期間,賬戶組有212個交易日交易了“電光科技”股票(占比94.64%),申買量排名第一的有131個交易日(占比58.48%),申買量排名前十的有171個交易日(占比76.34%),申賣量排名第一的有94個交易日(占比41.96%),申賣量排名前十的有135個交易日(占比60.27%)。(四) 連續拉抬股價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賬戶組持續拉抬股價,“電光科技”股價由8.34元最高漲至13.53元,股價漲幅62.23%。賬戶組在此期間以不低于市場賣一價申買或以市價申買數量占該時段賬戶組總申買量的58.34%,同期賬戶組成交量占市場總成交量的26.56%。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5月14日,賬戶組持續拉抬股價,“電光科技”股價由16.51元最高漲至19.21元,股價漲幅16.35%。賬戶組在此期間以不低于市場賣一價申買或以市價申買數量占該時段賬戶組總申買量的39.07%,同期賬戶組成交量占市場總成交量的27.09%。(五)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操縱期間,賬戶組有100個交易日(占比44.64%)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電光科技”股票,共交易40,901,132股。在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之間交易“電光科技”股票的數量占市場成交量比例超過5%的有45個交易日,超過10%的有23個交易日,2021年3月10日占比最高達37.75%。三、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結果操縱期間,賬戶組期初持有“電光科技”25,538,460股,期間買入149,945,307股,買入金額1,932,026,326.22元,截至2021年11月17日,對應賣出146,281,367股,賣出金額1,964,677,306.64元。在此期間,“電光科技”股票價格從11.43元最高漲至19.21元,最低8.34元,振幅130.34%。操縱期間,王斌控制使用賬戶組操縱“電光科技”獲利共90,275,100.77元。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相關人員微信聊天記錄、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辦公場所相關資料、執法記錄、相關軟件安裝包及使用說明、交易設備取證、交易所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我會認為,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所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王斌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辯意見,請求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一是王斌并未操縱“電光科技”。據王斌供述,操縱“電光科技”的并非王斌本人;二是《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控制使用證券賬戶不僅和王斌于2023年2月22日的辨認結果不一致,而且和上海市公安局委托所作司法鑒定查證的證券賬戶不一致;三是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屬于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的交易期間。該區間的交易實際虧損,在計算違法所得時應當一并考慮;四是應適當考慮賬戶組內韓某園等8個賬戶交易期間內巨額虧損的情況。經復核,我會認為:一是當事人提供的申辯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已認定王斌操縱“電光科技”。另外,根據我會調取的證據材料,王斌操縱“電光科技”股票事實認定無誤。二是中國證監會有權依據《證券法》《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獨立開展調查,在相關證據已達到明顯優勢證明標準的情況下,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三是操縱股票期間的認定,應當滿足主客觀相一致要求。2020年10月12日至2020年12月14日,王斌的地位實際為配資方,上述期間不納入王斌操縱“電光科技”的期間符合事實。四是關于違法所得計算問題,當事人所述賬戶盈虧情況均已覆蓋。綜上,我會對上述當事人的意見不予采納。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沒收王斌違法所得90,275,100.77元,并處以180,550,201.54元罰款。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中國證監會2024年3月1日微信編輯| Ziang